大学章程的有限进步
大学章程的有限进步
据媒体报道,近日教育部核准发布了北大、清华等9所高校的章程,两所国内最高学府有了“宪章”性质的自主管理规程。北大的学术委员会有学生代表加入。 舆论把北大等校发布的大学章程称为“大学宪章”,这可以理解,因为大学章程的本意,就是大学依法治校的宪章,但按照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目前北大等校发布的大学章程,还不是大学的“宪章”,只是在目前的大学内部治理中略有进步。
真正意义的大学宪章,必须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也有不少人认为,目前的大学章程,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究其实质,这只是行政规章,不是法律。作为法律的大学章程,要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在学校、学校举办者中通过后,要提交立法机构讨论、审议,以法律形式颁布,颁布之后,与学校办学相关的部门、机构、人员都必须遵守,处理学校的教育和学术事务,都将依据大学章程。 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大学章程,在执行中很可能遭遇有无法律效力的质疑,而且,也可能因学校行政的变化,大学章程的地位也受到影响。 这并不是说目前的大学章程就无任何价值。相对于没有章程来说,有章程是一大进步,大学在处理各种关系时——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校内行政与教育、学术的关系,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时,以前可能凭行政的决策,现在则必须按章程办事,这可以在一定程度内规范学校的办学。 大学章程在现实中有两种走向,一种走向是成为摆设,另一种走向是推进学校建立现代治理结构。这两种走向,一方面受学校行政的影响,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师生怎样看待大学章程。如果行政积极推进校内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分离,按大学章程建立独立运行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这可给大学带来新的管理局面,但如果行政不愿意动真格放权,只是在形式上建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这就需要教师、学生用好手中的权利,促使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更加独立。 在大学章程中,都提到给教师和学生权利,比如北大,就在有的委员会设置学生委员,那么,学生委员对待参与学校事务工作的态度,就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声音是否在委员会中体现。针对学生委员的产生,全体学生可以要求学校采取选举方式,并要求学生委员向全体学生汇报参与学校决策的过程。同样,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可由教授选举产生,那教授也就应珍惜手中的权利。 希望师生们能把大学章程当一回事,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利用好章程释放出来的教育和学术自主空间。(作者系上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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