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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安全事故赔钱了事想得轻巧事故单位责任人可判7年刑

发布时间:2021-01-09 01:57:58 阅读: 来源:悬窗厂家

2018年一季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市安监局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行了解读。记者 伊永军 摄

华龙网4月17日22时15分讯(记者 伊永军)在一些企业负责人眼中,安全意识淡漠,认为即使出了安全事故,就是赔些钱了事,现在,再有这种想法可行不通了。记者从今(17)日举行的2018年一季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年初,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落实情况,事故单位主体责任人有可能会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目的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证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出台这项规定有何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呢?针对众多市民的疑问,重庆市安监局及区县安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详细解析。

问题一:为何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的陈高杨表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陈高杨称,2017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分别下降12.5%、28%;杜绝了重特大事故。但是,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敬畏的情况依旧很突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在实践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尚可,但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责任人员未起到震慑作用,在具体的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往往也出现“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现状。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陈高杨称,只有用法治手段,建立起所有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包括企业负责人和一线作业人员在内的生产经营者敬畏法律,自觉学习和遵守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问题二:为何现在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陈高杨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之前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头脑中形成了“花钱买平安”的概念,认为出事故后无非就是“花钱了事”即可,缺乏对生命最起码的敬畏。

因此,为了强化执法、落实责任,补短板,市安监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问题三:安全事故中什么样的人和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陈高杨表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意味着今后凡是在我市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导致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问题四: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几年?

陈高杨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五:我市逐步完善此项制度以来 有人被追究刑责吗?

据九龙坡区安监局局长黎绍玉介绍,九龙坡区是全市的工业大区、经济大区,2017年全区新增市场主体1.8万户,总量超16万户,特别是小微企业众多,安全基础条件不足,安全监管对象多、风险高、压力大。

因此,九龙坡区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刑事处罚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震慑作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震慑力已初步显现。如:2017年7月14日,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一正在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公安机关马上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机制,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控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事故发生24小时内,8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被刑事拘留,最终15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合川区安监局局长陈丙安介绍,2017年11月,该区清平镇黄金村输电线迁改工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经查,施工单位是四川通惠送变电公司,承包单位是北碚缙能实业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名责任人涉嫌犯罪,迅速通知公安局介入,实行专案会商,按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2名涉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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