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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飞乐开起诉黑名单质疑172件案件威慑力

发布时间:2020-02-10 23:06:03 阅读: 来源:悬窗厂家

“网络版权是互联网上的重灾区。”华友飞乐唱片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飞乐”)总经理钟雄兵一脸郁闷,“我们卖出一张唱片,非法的网络下载就已经造成了9张唱片的损失。”

2月16日,钟雄兵在SOHO的办公室给记者拿出一张名单,上面是8家SP的名字。这是钟雄兵2006年发起的维护网络音乐版权行动将起诉的第一批名单,其中不乏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

就在几天前,上海青年胡戈改编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遭遇《无极》导演陈凯歌的起诉。而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召开的关于网络版权的新闻发布会上,此事件被多次提及,并由此演化成为网络版权的标志性事件。

正是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披露年内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了众望所归。

“告那些个人网站去”

钟雄兵早就已经急不可耐了。

“状告侵权的SP,只不过是华友飞乐2006年维护版权的第一波。接下来,我们还将搜集证据,状告哪些提供非法音乐下载的个人网站。”钟雄兵认为,这些个人网站才是目前盗版音乐市场的主力。

在百度败诉于唱片公司的集体诉讼之后,唱片公司也开始将矛头指向了个人网站。钟雄兵告诉记者,触发他萌生状告个人网站的想法,源于2005年末听到的一次中学生谈话。那天,钟在某学校门口的街上,遇到了一群正在攀比MP3播放器的中学生。其中一个使用iPod的学生说,他2G的MP3里面只有几十首歌,而另一个他的同学则炫耀说他的MP3里面有几百首歌,“你不会到网上去下载啊,又不要钱!”

钟雄兵说他当时就愣住了,“都还是孩子,就知道网上音乐都是免费的,这种状况怎么了得?告那些个人网站去。”钟说,这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这些个人网站非常不负责任,作为私人财产的音乐版权是花了大量的投资才制造出来的,他们非法提供给用户,即使没有用于营利,也造成了我们的巨大损失。”

钟告诉记者,华友飞乐已经委托律师进行证据收集和公证,下个月就将开始针对个人网站进行法律维权,“国内盗版个人网站数量众多,我们首批的起诉网站可能达到上百家。”钟称,华友飞乐为此投入的律师费用将超过200万元,这还不包括其他的诉讼费用。

但现在最大的困难是,“状告的个人网站根本就找不到主人”。一家版权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内目前有个人网站几十万个,多数没有ICP备案,而且,有些非法音乐下载的服务器设在国外。”此外,告状还可能出现无人应诉、无人负责、以及无法获取证据等问题。

“我们也希望,政府在维权的问题上能够帮助企业。”钟举例称,存放盗版音乐的服务器代理商并不对内容进行审查,也是助长盗版音乐猖獗的一个因素,在这方面,政府应当设法解决。

172件案件的“威慑力”

“在茫茫网海中寻找一个一个的非法网站,成本是非常高的。”钟无奈地表示,“我们是想抛砖引玉,希望唱片公司都能够行动起来共同反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也认为,在保护版权的问题上,仅仅凭借企业的单打独斗是无法彻底根治的。

在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阎晓宏同时发布了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9月开始的网络版权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共罚款78.9万元,并为此通报了12项由国家版权局亲自查办的重大案件。

钟雄兵对这些案件所产生的威慑力表示怀疑:“为什么盗版音乐网站还是那么多?”钟认为,政府对盗版侵权案件的处罚过轻。“在日本和美国,谁要是盗版侵权了,肯定会倾家荡产。”

实际上,在版权局通报的12件重大案件中,多数是架设网络游戏“私服”、盗版影视和非法提供软件下载的网站,它们都是商业行为,因而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人的追查上都相对简单。实际上,这也是国家版权局在该次专项行动中查处侵权盗版网站时候采取的一个原则,即重点打击以盈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

“对于那些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侵权盗版的实际,实际上也应该列入到打击的范围。”上海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建刚表示,由于非盈利性个人网站所产生的对权利人危害不如商业网站,并且难以有效防范,因此权利人都有将非盈利性的侵权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也由此造成了“法不责众”的怪状。

“对于法律威慑力的怀疑使得多数的权利人并不热衷于打官司,这也客观上造成了个人网站盗版侵权状况愈演愈烈的怪圈。”另一家唱片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另一方面,对于网络技术传播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侵权,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所要明确的问题。”该负责人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做出了关于计算机技术侵权盗版的司法解释,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越来越深入,该解释已经显得跟不上步伐了。

该司法解释共9条,确立了在网络新技术环境下的侵权盗版行为的基本框架。但是,限于当时中国的网络环境,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现象并没有详细的界定,比如网络搜索引擎是否违反版权。

《条例》草案争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能否平息版权之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旧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并且在部分条款的制定上同样遭遇了争执;但是,记者所得的该份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何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版权费有了详细的界定。

值得钟雄兵高兴的是,该《条例》规定,音乐作品在个人网站提供未经授权的下载,即使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仍旧构成侵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或者实施本条例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钟认为,版权违法应该直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跟抢劫私人财产没什么区别”。

《条例》同时还规定了网络搜索引擎不构成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仅通过技术提供不改变权利人内容,并且无法获知提供的结果是否侵权违法。但是在收到权利人合理要求移除侵权违法内容的时候,服务商需尽移除的义务。

“对于百度来说,这是好消息。”百度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百度在败诉于7大唱片公司之后,已经对其所提供的搜索结果进行更改,同时在跟一些唱片公司的合作中,提供正版音乐的搜索下载服务。

但是钟认为,条例中应当规定那些提供网络内容存储服务的公司应承担对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在该条例中,目前并无这样的规定,只是对存储服务提供者“明知故犯”进行惩处。

除了上述关注的热点之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网络文字转载、远程义务教育和图书馆网络服务的版权收费规定,并确定了8项不需支付版权费用的行为:BBS中发表的言论除申明外转贴于其他BBS中,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作品,除申明外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公共图书馆的不再传播的借阅,纯粹搜索引擎服务,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以及为非营利目的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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