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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10亿卖海康内幕三年亏损过亿-【zixun】

发布时间:2021-10-12 17:52:47 阅读: 来源:悬窗厂家

中海油10亿卖海康内幕:三年亏损过亿

9月的保险市场,三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股权被挂牌售让,当下合资险企在国内的境遇不免令人唏嘘。

9月11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海康人寿50%股权,挂牌价格为10亿元。一周后,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为主业的同方股份(600100,股吧)(600100)发布投资公告称董事会同意收购。

9月26日,时代周报记者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海康人寿” )获悉,交易尚在进行中,“我们对目前参与竞标的意向受让方的信息不予置评。挂牌公告期设定为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北交所后期交易审核预计10个工作日,所以我们预计10月中下旬会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价格以及最终受让方将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布的拍卖结果为准”。

海康人寿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各出资50%组建而成。而此次合资险企的股权转让已是9月的第三例。

早在9月3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下称“中国邮政”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法人寿” )25%股权;9月19日,保监会批准荷兰保险II有限公司(ING INSURANCE I.T(2.85, 0.16, 5.95%, 实时行情)ERNATIONAL II B.V。)将其持有的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荷人寿” )的50%股权转让给法国巴黎保险集团(BNP PARIBAS CARDIF)。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出售的险企经营都不甚乐观。比如,海康人寿和中法人寿在2013年分别亏损9252万元和698万元。除此之外,安永提供的报告显示,目前市面上的28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在去年有三分之二未盈利,并有近半数曾发生重大股权变更。“销售渠道单一、网点偏少”、“中外股东的经营理念分歧”成为业内人士总结的合资险企大面积亏损的共同原因。

实际上,自中国加入WTO[微博]世贸组织[微博]之后,先后有4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然而“顺应国企改革,收缩战线、回归主业的大趋势”与合资险企遭遇的国内保险企业强势挤压,已逐渐超越合资险企原本的资源整合优势。

“合资险企”的名头竟开始沦为前景堪忧、令股东掌控为难的“烫手山芋”。

市场份额0.13% 三年亏损过亿

9月18日,从未涉及保险领域的同方股份对外发布的一则投资公告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其中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海康保险 50%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进一步布局金融产业,收购中海油持有的海康人寿50%股权。

在此之前,中海油于9月11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海康人寿50%股权,挂牌价格为10亿元。根据中海油披露的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要求“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具备支持标的企业资本需求的实力,具备持续向标的企业出资的能力,有能力为标的企业未来的发展持续补充资本,承诺在保监会批准其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的2年内,向标的企业增资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利用自身财务资源实现对标的企业的长期资本需求”。

海康人寿方面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该条件由中海油提出,“是为了确保合资公司能够得到雄厚财务实力并享有良好声誉的新股东的支持”,公司对于转让事宜不予置评。

不过,对同方股份来说要收购一家保险公司,似乎显得有点吃力。若交易成功实施,同方股份初期对海康人寿的资金投入将超过13亿元。公司年报显示,同方股份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64亿元,净利润为6.77亿元,相当于此次对海康人寿的股权收购额度是其去年净利润的两倍之多。

据公开资料显示,海康人寿是由中海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AEGON INTERNATIONAL B.V。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于2003年4月3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海康人寿注册资本为18亿元,主营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与同方股份进军保险业的决心相比,海康人寿近年来的业绩却并不尽如人意。海康人寿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显示,截至2013年底,海康人寿总资产82.19亿元,负债75.75亿元,净资产6.44 亿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62亿元,净利润-9252.33万元。

而其三年年报显示,2011-2013年,海康人寿仅在2012年实现盈利,当年净利润也只有208.77万元;2011年和2013年公司则分别亏损2115.44万元和9252.33万元。尽管海康人寿目前在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 天津市、河北省、湖北省、福建省、四川省拥有各级分支机构 35 家,但经营地域扩张并未带来可观利润。

除此之外,同方股份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显示,海康保险公司2013年度保费收入14.5亿元,约占市场份额的0.13%,在全部70家寿险公司中排名39位,在全部28家外资及合资寿险公司中排名12位。市场地位优势并不突出。

同方股份称,若本次股权交易成功实施,公司本次取得海康保险50%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0亿元,与公司截至2014年6月的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439.17亿元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05.09亿元相比,分别占公司资产总额和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8%和9.52%,成为公司较为重要的单项资产。

让人不解的是,一面连年陷亏损的海康人寿遭中海油转手,一面有企业接受高标准投资条件欲将其纳入资产。另外,早前有财经媒体报道称,同方股份是本次转让的唯一竞价方,这使其花10亿购亏损险企的做法更加显得扑朔,而在公告中公司仅将目的总结为“布局金融产业”。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海康人寿的保险牌照或为同方股份看到的“10亿”价值所在。“新国十条”的政策大背景下,保险法人机构审批较为严格,保险牌照资源相对稀缺。更有专家认为,保险业内觉得业绩难做想要跳出去的很多,但其实保险牌照仍较为稀缺,所以想借收购股权进入保险圈淘金的也不在少数。

时代周报记者日前致电同方股份询问其股权收购进程及目的,公司董秘办人士仅透露,股东大会后摘牌事宜才会有进一步发展。

而时代周报则从海康人寿获悉,公司预期股权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海康人寿正常运作及近期的发展策略和重点,股东的变更将使得公司在未来获得更强的增长动力。2014年是海康人寿成立的第十一个年头,企业正处在时代潮流和自身发展的一个关键转折点,董事会表示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经营乱象频现 深陷泛鑫泥潭

收益状况不佳之外,海康人寿近年来收到来自保监会的罚单也是经常发生。

2011年海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因为原营销人员王玉红存在与银行存款进行简单片面比较以及欺骗受益人等违规行为,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刊登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显示,山东省保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为认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并对原营销人员王玉红予以警告。

2012年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海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局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最终,海康人寿青岛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3万元。

海康人寿还曾因对其承保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按要求回访,收到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业务流程、企业财务管理问题遭罚款之外,海康人寿对保单管理的失控更让其一度陷入保险中介设计的双向骗局。

2013年8月,上海泛鑫保险代理公司(下称“泛鑫”)高管陈怡携款跑路。媒体报道显示,泛鑫作为第三方中介,将保险“变”成高息理财产品,依靠吸收新资金来付出高息。这一过程中,泛鑫、涉案保险公司、客户、银行因各自利益涉足其中,直到崩盘,近4000名客户和300名保代人深陷其中,保险公司也因为高额返佣无法自拔。

海康人寿的2013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公司于2013年末就泛鑫事件确认对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人民币1.6 亿元,并确认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1.6亿元。同时针对上述应收款项及其他相关资产计提总额为人民币1.74亿元的坏账准备。公司在报告中承认:“2013 年由于受泛鑫外部事件的影响,导致公司客户投诉率、中介机构欺诈造成的财务损失、营运风险损失金额这3个指标超出了公司营运风险损失的容忍度。”

针对泛鑫业务的退保对现金流造成的压力,海康人寿在报告中指出,公司提前安排了高流动性资产以及匹配满期保单的资产也相应的到期。然而海康人寿最终沦为骗局受害者所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漏洞却并未见其对应解决办法。

海康人寿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海康人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相关要求进行经营,内部也有一系列的风控、内控管理手段配合。对于泛鑫骗局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公司则“没有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与此同时,“泛鑫骗局”也触动了保险监管的底线。事件发生之后,今年4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部署,将对以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调查:由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通过控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且2013年佣金(公估费)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该人员所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上级机构缴纳定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以“承包制”、“加盟制”等形式运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日前,保监会开始推进第二轮保险中介整顿清理,并给各保监局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还要求对37项突出问题和风险进行复查,具体包括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侵占保费、借保险名义相互借贷、自买单、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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